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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追踪
一是少数民警滥施暴力、搞刑讯逼供,这是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一个直接原因。近年来,个别公安人员粗暴执法、枉抓无辜、刑讯逼供等不良执法行为广为社会所诟病。虽然我国明确规定公安、检察机关等在侦破相关案件时不得刑讯逼供,而实际上,刑讯逼供仍是警方尤其是一些基层派出机构惯常使用的办案手段。刑讯逼供,既是对人权的公然践踏,更是对民主和法制的猖狂挑战,尤其当它披着“合法”外衣时,影响就更为恶劣。
二是警方权力过重和滥用公权、乱作为,这是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权力在警察和群众面前,本身就是不对等的。民警可以随时随地盘查一个在大街上正常行走的公民,也可以随时将任何一个公民带到公安机关进行问询调查,中国每一个公民都有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这就是现行法律赋予“民警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而且,法律还赋予了警察佩带和使用警具器械的权利,警察还可以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动用警具和器械。由此一来,民警在大街随便抓人也就不足为怪了,至于你是不是罪犯,先审再说事;至于怎么审,每个民警有每个民警的“绝招”,打骂当事人不过是其中的一种“破案手法”而已;至于打死人,也不过“破案”过程中的“过失”而已。
三是法律规定不完善,这是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即使是无意的过失伤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而,相关的法律惩罚措施并不明确。《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让许多“违规”的民警钻了空子。
三、延伸阅读
昨日,公安部在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现场会,学习推广北京集中整治工作经验,总结交流各地做法。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督察长刘金国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以铁的手腕狠抓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把集中整治工作推向深入。
刘金国指出,从全国情况看,集中整治工作态势良好,排查整改了一大批安全隐患和苗头问题,出台了一批制度措施,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广大民警重执法安全、防责任事故的意识明显增强,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得到初步遏制。
刘金国就下一步集中整治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要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检查。各公安厅局要认真总结,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确定下一步努力方向。部纪委、督察局和有关业务局要由局领导带队下去督导检查;各省也要对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进行检查指导。公安部将拿出专门经费,对长期不发生事故或工作有明显改观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要强化执法安全意识。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科所队要组织民警深入查找在执法安全责任意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民警原原本本地学习公安部印发的执法安全《简明学习手册》;要以基层科所队长为重点,开展执法安全专门培训,切实增强科所队长抓执法安全、防责任事故的主动性、自觉性。
三要下大力整改安全隐患。各县区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一次排查整改“回头看”活动,对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采取措施。省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项检查验收。
四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要认真吸取血的教训,以铁的手腕狠抓执法安全规范的落实。要推广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动态实时监督;要针对容易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部位、环节,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案件倒查、执法检查、现场督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五要切实负起责任。各警种要把执法安全摆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落实。要结合执法办案特点,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关于执法安全工作的要求具体化,没有明确的,尽快补充完善。要针对影响制约执法安全的机制性、保障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刘金国强调,各地各警种各部门要体恤民警的困难,真正做到从优待警、科学用警,使民警保持旺盛的精力,开展执法和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执法、安全执法。
公安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监所管理部门的领导。
——摘自2010年7月24日人民网
第二节河南赵作海案
一、背景资料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二、原因追踪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有6个。
(一)先入为主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有的法官受残存的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理念、有罪推定等司法理念的影响,往往先入为主,在没有作出判决前,就从主观上把被告人当成阶级敌人,当成犯罪分子,认定被告人有罪,过分倾向公诉机关的意见。
(二)公检法互相制约少
公检法之间应当把相互制约放在首位,三者之间的配合应当是制约上的配合,程序规范上的配合。赵作海案件就是典型案例,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时没有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对非法证据没有进行调查,没有在审查质证的基础上坚决予以排除,结果导致这起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被告人声音“微弱”
从实践来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声音往往非常微弱,个别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由于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罪犯,受到质疑和批评,审判常常围绕证明被告人有罪单向展开,而忽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尤其是无罪的辩解意见。
(四)社会舆论一边倒
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破案后,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前,社会舆论包括被害人家属就已经认定被告人就是罪犯,并不断施加压力要求判决被告人有罪。
(五)内部监督出故障
赵作海案有这么多疑点,在省法院复核阶段合议庭合议笔录仅有161个字,连审委会也没上,这充分说明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审判权缺乏监督制约,合议庭形同虚设,庭长把关不严,审委会研究案件只听口头汇报、只注重书面审理,监督走过场、走形式等情况还很突出。
(六)个别法官职业操守缺失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有的法官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不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不能秉公办案,造成在判决时公安侦查什么、检察院起诉什么,我们就认定什么,有时甚至使刑事审判完全演变成了一种“过场”,完全是在走形式、走程序,导致法院在国家机器中的地位越来越低。
三、延伸阅读
落实刑事证据规则是一场司法攻坚战
陈有西针对近年不断暴露的错杀错判恶性冤案,总结公、检、法办案中的经验教训,吸收全国律师界和刑法学界的呼吁和研究成果,在中央政法委的重视下,最近高法、高检和公安、安全、司法部门,出台了两个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明确《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提高中国刑事审判质量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法院的各类案件审判质量中,刑事案件其实是最好的。而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一旦出现错案后果严重、追责严厉,法院都会高度重视,因此总体质量在刑案中又属最好的。民商、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其实更令人忧虑。只是民商类错判标准较难认定,后果没有错杀错关这样严重,在事实、证据、法理上也都可以有不同解释,没有“死人回家”这样的铁的证据,也无法追责。这就是中国大量涉法上访越来越多的根本原因,司法不公已经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以及党和政府威信的大问题。在所有司法案件中,刑事审判质量仍然是要重点关注的。近年来暴露出的刑事冤案,名单已经有一长串。其中最为著名的,有杜培武、腾兴善、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案。所有的这些冤案,公安、检察、法院无一幸免,责任都是混合的。在死刑已经统一收归中央司法机关后,最高法院责任更重,以后一旦出现错杀,将直接问责到最高法院。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刑事错判涉及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任何社会制度下都不能掉以轻心。
证据是司法的灵魂。认证失误,是所有案件错判的根本原因。由于中华法系的职权主义传统和侦查手段的落后,中国司法一直偏重口供定案。好像只要被告“认罪”了,就是铁案了,就万事大吉了。侦、诉、判三个环节都对口供有很强的依赖性。所有的已经发生的错案,都是根据言辞证据定案,所有的错杀错判,往往都是被告不止一次反复认罪的,有亲笔《认罪书》和供词,有认罪录像。根本没有犯过的事实,由于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嫌犯也会反复招供,到法院都不敢翻供澄清。“口供”定案成了冤案的渊薮,成了司法失误的最大陷阱。
言辞证据可分三类,一是被告供述;二是同案犯供述;三是证人证言。这三类口供在已经发现的中国司法错判中,都受到司法公权刑讯逼供的影响,有的情况非常恶劣。法院如果采纳太多的刑讯逼供产生的违法言辞证据,律师的法庭质疑就根本没有作用。关证人、吓证人取证的现象,使我国证人证言大量失真,法庭又采信这类“证据”,直接导致了错案冤案的发生。因此,三类言辞证据都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次施行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就是想在这个领域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但是,制定出台这两个规则已经不容易,要想真正落实这两个刑事证据规则,更是一场司法改革攻坚战。这同中国司法传统,现在流行的司法理念,当前中国法院和法庭的地位、法官的地位和水平、庭审质量、律师胆魄、检察机关定位,甚至同根本性的司法结构,都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必须要从以下几方面抓好落实,才有可能奏效。
第一,树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刑事司法原则。刑事司法如果不讲人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文明的司法。我们有的人以为司法本身就是暴力,不明白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权的普适性。有的人观念深处还是以革命时期的斗争哲学来定位执政时期的司法工作。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既要惩罚、消除犯罪分子对人权的伤害,还要防止国家司法机器对人权的误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确立“无罪推定”观念,真正重视法庭不同声音的作用,真正理解保障被告自我辩护权的重要,真正重视律师的意见,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给他的权利,防止冤案。这种做法不但不会妨碍司法效能,相反,会使司法获得更高的公信力,得到人民的拥护。
第二,真正落实“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尽管我们一直强调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但在联合办案的情形下,偏重听取侦、控方意见,忽略辩方意见,就是顺理成章的。因此,在这样的地位下,要法院当庭认定公安、检察有刑讯逼供,并进而“排除”刑讯口供和证言是很难实现的,需要下大决心、费大力气来改变。
第三,强制规定关键证人到庭作证。要求证人到庭作证《刑诉法》早有规定。到庭是原则,书面证词只是例外。但是发展到今天,不出庭成了普遍原则,证人出庭成了稀罕现象。必须按两个规定,真正落实证人出庭问题。对关键证人,被告和辩护律师强烈质疑的证人证言,必须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否则应推定其证言无效。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关证人、威胁证人、恶意分案起诉隔离证人的现象,使法庭能够有实质性的质证和辩论。
第四,提高中国律师的法庭地位,严格保障其质疑、辩护的权利。我国的刑事辩护权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律师的尽职工作,往往被认为是吹毛求疵,阻碍打击犯罪,为罪犯开脱,没有大局观念。其实,一些经过刑讯逼供造成的表面很完美的重大冤假错案,只有从一些细节中才能发现惊天真相的。打压律师,否定辩护律师作用,轻视辩护意见的现象必须尽快改变。某种程度上说,落实两个刑事规定的启动机制,需要靠律师的努力。只有律师法庭上提出来了,才会有检方的抗辩,才能引起法官的注意。只有律师的帮助,被告才有可能提出刑讯的控告。如果律师的帮助权被理解为一种教唆,那么不但两个规定落实不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律师会成为搞逼供的人重点要报复的对象。如果律师仍然是没有地位,没有被重视,大量违反两个规定的现象就根本发现不了,更不用说“违法证据排除”了。
第五,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观念只有个案的示范才有可能转变。因此,需要坚定不移地在法庭上做出一些大案名案,影响社会。律师们需要勇气和信心,法官们需要有法律至上、为法殉道的道义和良心。需要对一些违法证据案,进行当庭的违法证据排除、无罪判决和当庭释放。需要典型案件的公开直播开庭,需要媒体的富有广度和深度的报道,需要对刑讯逼供人员进行坚决的责任追究。没有这一切,这两个司法解释文件会再次成为美丽的文本,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动真格的时候,否则,要付出的已经不只是司法威信的代价,而且是社会稳定的代价。我们期望公、检、法、律各个领域的法律人士,能够实质性地贯彻两个刑事证据规定,给中国的刑事司法带来真正的改进。
——摘自2010年6月17日《学习时报》
第三节整顿政府工作作风
一、背景资料
当代官员“众生相”之天理难容。说你是就是,说你不是也是,说你有罪就有罪,不罪也罪。湖北籍公民孙志刚被广州市某收容所错误收容后,惨遭殴打不幸死亡,该地区收容所取缔前,极个别的收容所为创收,公然在大街上乱抓“三无人员”,让家属拿钱领人,无人拿钱领人的则让其以劳动代罚款;重庆长沙镇某派出所为创收,在大街上乱抓嫖客,办案人员以多条理由,随即将在校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某学生以“嫖娼”为由捉拿,同时,屈打让其就犯。
当代官员“众生相”之无法无天。动手打人,不需要理由,更不计任何后果。甘肃兰州某旅游局局长因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与对方大打出手,还炫耀“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江苏南京市委组织部某女处长因泄私愤当街打人,无视法纪;湖南省委一司机当街打人耍横,还扬言:“我是省委的,现在撞了你的车,以后还要砸你的店子!”;内蒙古呼和浩特某环保局34名公务员吃饭吃出高达近7000元的费用后,想拍屁股走人,要求签单被拒则大打出手;湖北武汉洪山某交警大队现场出勤的两名交警与当事人当街对骂,毫不顾及自身人民警察之形象。
当代官员“众生相”之豪华派头。广东深圳公安局某副局长女儿结婚,在某豪华酒店大摆百余桌宴席,当日婚宴连同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92598元;云南文山某县委书记贪污受贿近500万元,同时被封为“报销王”,其报销“宣言”:因为自己是公家人,每花一分钱理应公家掏,并创下贪官中的报销之最,大到万元以上的彩电、冰箱、皮包、手表,小到几元的洗漱品、袜子等,恬不知耻的是,他连避孕套都要公款报销……
当代官员“众生相”之巧立名目。重庆彭水某村委会盖章收费最高达560元,不给钱不盖章,盖个章收费标准从5元至500多元不等,不仅如此,有时候,收了钱还不办事。
二、原因追踪
(一)经济体制转轨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一些领导干部思想造成冲击
社会分化明显,社会利益主体、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体系多元化,不同人生观和新旧价值观对流整合、相互交织;同时市场竞争、利益导向以及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等现实问题的存在,致使少数领导干部心理失衡,从而导致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价值取向异化和社会行为失范。
(二)封建主义残余文化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对一些领导干部思想带来消极影响
一些领导干部缺乏鉴别力,不加分析地将这些封建文化理念奉为人生信条,他们不思为民谋利,却热衷于升官发财、当官做老爷,追名逐利,投机钻营,以权谋私,完全不顾党和人民的利益。同时改革开放后,西方资本主义一些腐朽落后文化乘势而入,特别是国外各种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大肆造谣煽动,蛊惑人心,宣扬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严重侵蚀广大干部思想。
(三)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理论学习,放松对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归根到底是他们自身出了问题。其思想根源是忽视党的理论学习,不重视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放松了对主观世界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改造、自我完善,没有树立牢固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政绩观,在改革开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面前,思想境界、价值取向以及道德观念等发生了严重扭曲和错位,没有经得起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对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常常强调的多,但检查落实不够,没有真正把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的实际效果同考评、管理和使用结合起来,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总是习惯于在学习上做样子、走过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尚不够到位,领导干部问责制执行还不够严格规范,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关口前移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进。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出问题,事前往往缺乏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生小问题不够重视,出问题后处理过于宽泛,根本起不到警示他人的作用,甚至会助长一些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同时机关党员和广大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很好落实,造成“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纪检监督太晚”的情况屡有发生。
(五)一些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
邓小平曾说,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现实需要相比,一些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监督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领导干部作风考评机制,领导班子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等等,尚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三、延伸阅读
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艾医卫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对服务型政府的呼声日益高涨。加强服务政府建设,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适应服务型政府要求的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度,即用社会承诺的形式把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标准、责任等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完善投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它的主要内容有:制定明确清晰的服务标准,说明服务的方式,公布服务的信息等。它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民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公众对政府负有纳税以及遵从公共权力以使其合法化的义务,政府则对公众负有提供其所需公共服务的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在向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面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要对外公布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政务公开制,就是将涉民信息公开,方便公民查询和监督。现代社会,公民对社会事务具有知情权,政府应该尊重公民权利,不得隐瞒公共信息。政府对服务目的、目标、方式、内容和范围等进行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全社会及时了解公共信息,从本质上能够加大全社会对政府的支持力和监督力,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既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要公共服务职能,又有利于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行政活动和发挥作用。所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公众参与制是公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制度。政府必须广泛进行公共需求的调研,扩大政府工作的公众参与,建立相关的民意调查机构,制定公众参与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体制,疏通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同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机制,由服务对象进行评估,把评议权交给人民。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进—步完善各种责任制,如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用制度管人管事。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科学分工,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量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发展目标确定后,要按照分工和职能进行分解,由谁负责或谁去执行都要十分清楚明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督考核。
—摘自2010年5月18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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