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3 第三人的同意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喜欢人使其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

       4 撤消权人为行为人本人;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一切外的第三人。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九、欺诈与误解的区别

       与因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相同,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也表现为表意人对民事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误解即即认识上的错误。

       1、在受欺诈的情况下,错误认识的形成并非由于受欺诈人自己的过失,而是由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的结果;在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认识与对象的不一致,或者是因本人的疏忽大意而发生,或者是因对方或第三人非故意的错误陈述而发生,但误解一方并未受到对方的不法影响;

       2、误解不包括意思表示动机的错误。这里的动机,是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的出发点。例如,某厂认为某种材料能满足其生产上的急需,即向他人订购。但购回之后,发现不适合该厂的生产流水线使用。此即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时动机上的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在欺诈的情况下,表意人的误解,则不仅仅限于对民事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而且包括对民事行为动机的认识错误。上例中,如该厂认为所购材料系自己急需是因受对方欺诈的结果,则该项合同绝对无效。

 

第九章 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2)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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