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指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基本因素:一是行为人;二是标的即一定的内容;三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基本因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民事主体自愿追求某种民事后果的主观意志的行为,而法律正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的愿望以法律效力即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方法,使民事主体的愿望能够得以实现。
2 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任何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赋予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是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引起其指向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过程的全部完成;
民事行为的有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具备法律强制力,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开始发生具体作用,即当事人已经享有实际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实际意义上的民事义务。
由于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便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即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1 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成立是生效的逻辑前提;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是否生效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其具备的法律效力随即发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具有约束力。但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其他法定事实的出现。如遗嘱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当事人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实的出现。这种行为,称为“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的到来。这种行为,称为“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