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为代理人明知,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3)代理活动的相对人为善意。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活动违法仍与之为民事行为,由此而为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自行负责;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共同进行的违法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则相对人应与代理人、被代理人共同对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因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以代理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危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故意及共同损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代理人损失为条件。

       5 因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66)”

       是必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构成要件。

       五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 , 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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