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 简易交付要件:交易标的物已经被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需进行现实交付。

       3 占有改定要件: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有转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其要件:一是认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别;二是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三是需让与人对物已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4 指示交付要件: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二章 所有权

       一 所有权的特点:

       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1)对物的全面支配; 2)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公法限制,例如,为公共利益之征用;私法限制,例如相邻关系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容忍义务等)

       1.全面性。可以全面的概括的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对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予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 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不能在内容上或时间上加以分割,在所有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不是让与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内容上不可分割);在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直到最后一笔价款付清,所有权仍保留在出卖人手中。日耳曼法的所有权观念(分级所有)与现代民法的所有权观念不符。

       3.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以其内容的自由伸缩。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后,所有权之上具有负担(甚至出现所谓的空虚化,因用益物权取得对价、因担保物权取得金融),但所有权仍不失其完全性:一旦所设定的他物权负担消灭,所有权当然立即回复全面支配的圆满状态。伸缩性、回归力。

       3.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当事人不得以契约约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当然可以发生移转的问题,不过这只是所有权行使的问题。

       4.社会性: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受到法令限制。如危险动物的饲养人不得将动物随意放养。自由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每一种限制都要有正当性的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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