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他物权根据其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以不动产为对象(经济价值、公示方法等决定);
6.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七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就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化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以交付为方法,以登记例外。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 方法,当事人如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回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主题不符,也不影响物权的变动效力。
1 公信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有时也不可避免地会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权利享有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之间进行平衡、选择的结果。
3 公示如不能产生公信力,起作用必然大大减弱。
公示的效果:
1)公示对抗主义: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对抗要件(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1141条(先受给付者其权利优先于另一人)。买卖等契约在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2)公示生效主义:即使在双方当事人间,如未完成公示,仍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民法通则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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