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六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1 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作用为要素。包括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情况;歪曲真实事实。

       2.须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行为人为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目的。如果一方完全出于无意而告知对方以不真实的事实,则不构成欺诈。

       (1)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认识;(2)使相对人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3.须相对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如果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相对方并没有上当受骗,其意思表示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作出的,则不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须相对方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错误与一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民法上,未遂的欺诈不发生法律后果。

       (二)胁迫

       1.须一方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的故意既包括使他人陷入恐怖的故意,也包括使他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但胁迫人是否想通过胁迫行为造成他人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则不影响胁迫的成立。

       2.须一方有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包括一切足以使相对方发生恐怖心理的行为。一是“危害预告”,即以未来实施的危害行为相威胁;二是以现实进行的危害行为相威胁

       (1)用来进行威胁的事项一般是违法行为,但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以本身合法的行为相威胁。这种情形,只要威胁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违法,则同样构成胁迫。

       (2)用来威胁的事项一般都具有发生的可能,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用来威胁的事项客观上无发生可能,只要对特定的相对方产生了强大的压力,也可构成胁迫。

       (3)胁迫针对的对象一般是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但在特殊情况下,胁迫针对的对象即使是其他人,只要足以使特定的相对方违心地作意思表示,也可构成胁迫。

       (4)用来胁迫的损害或损害预告必须是严重的,轻微的损害不构成胁迫。

       3 受胁迫陷入恐惧

       4.需相对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相对方的恐怖与其所作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对方虽受胁迫但未作意思表示,不发生民法上的效果。未遂的胁迫不具有民法意义。

       5 违法性。目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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