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斥期间的经过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权利(主要是形成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在法定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即归于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当事人知道可变更、撤销的原因时起,超过一年不行使其撤销请求权的,其撤销请求权归于消灭。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承认,可发生效力。
5.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八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区别:
1 自始无效;形成权人同意或拒绝前悬而未决;
2 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同意而有效;可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
3 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确认无效;有效与否不确定,要确定其无效须经第三人拒绝。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 在同意或或拒绝前效力悬而未决;在撤消之前有效;
2 形成权人的拒绝的意思表示,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撤消使其发生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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