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拒绝权。拒绝权是指本人有权通知第三人,表示其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自此,本人不得再承认,第三人也无必要撤回其意思表示。

       2.对第三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即发生效力,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本人单方的意志,就会使善意第三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无权代理发生以后,法律赋予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8)”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承认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未答复,即视为本人拒绝承认,本人即丧失承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确定地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即有权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2)撤回权。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

       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如不为本人承认或被第三人撤回,对由此而发生的后果,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一)构成要件

       1 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1)以本人人名义;(2)行为人一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不是违法行为;(4)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 行为人无代理权;

       3 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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