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 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 要继承开始时间确定遗产的范围:
3 确定继承人的应继分额;
4 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5 确定医嘱的效力:
6 确定保护继承权的最厂时间;
7 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
五 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 限定继承原则:
2 保留必留份的原则:“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3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
4 继承人连带清偿原则。
第十二章 人身权
一 人身权的权能: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是固有的权利;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
1 控制权。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是的权利进行控制。以将自己的人身权由自己的意志支配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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