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三人的选择权: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4 受托人的披露义务:
为了实现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委托人得以行使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使第三人因此可以形势选择权。
第十章 时效
一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以一定社会司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都大属于法律事件,目的都是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及稳定法律秩序
1 构成要件不同: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的经过。
2 法律效力不同:实体权利不消灭,时效利益不能预先抛弃,但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实体权利消灭,抛弃利益的行为可以创设某种权利。
3 适用对象不同:请求权;形成权。
4 期间性质不同:可变;不可变。
第十一章 继承权
一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和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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