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二、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除了需要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还需要具备以下特别要件。只有具备了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和相应的特别要件,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1数人同时或者相继实施加害行为

       如果加害人只有一人或者虽然有数人但是其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同时的或者相继的,不存在任何时间上的关联性,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的复数性以及行为的同时或相继性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

       2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

       这种危险性表现为:它所威胁或将要损害的或已经损害的客体是受到民法保护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这种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或者盖然性。

       3 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与共同侵权行为不同,共同危险行为实质上只是部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而另一些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但是由于认识方面的主客观限制,无论是受害人还是法院都无法确认到底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真正的加害人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但是无法确认到底是哪一个(或者哪一部分)。

       既然“共同加害人”是推定的,就应当允许其中的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自己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而免除其责任。进行这种反证,无须证明他人为真正的加害人,也无须解决其他加害人不确定的问题。不能进行这种反证的剩余的加害人被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4共同过失与结果的统一性

       共同过失要求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具有过失,但是无须故意,也无须他们之间的意思联络。

       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共同危险行为也要求结果的统一性。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一损害后果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原因所导致的结果,而不考虑其中某一行为人的个别行为对损害有无因果关系。

       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区别有9个方面:
一是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依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同。

       二是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主张“谁主张谁举证”。

       三是违反义务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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