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一物一权主义
两种含义:
1)物权的排他性的表现;
2)物权客体: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既不能在物的组成部分上成立物权,也不能在数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着眼于物权支配客体的确定化。
3)他物权与所有权或他物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
九.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选择。
概念:对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采用何种方法予以法律调控。主要有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重点从解释论的立场掌握我国现行立法所取的规则。
1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需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或交付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影响。
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批评:不发生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与无权的直接直接管领权的性质不符。实践中产生重复无权的现象。
2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外,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从各国的立法立法上看,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分。
(1)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是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也就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二是物权契约的核心是“物权的合意”。仅有独立于债权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的变动,还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无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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