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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 相邻关系之法定性,地役权之意定性
  • 相邻关系非独立的权利,系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地役权系独立的物权;
  • 相邻关系之成立与对抗第三人,不以登记为必要;后者须登记
  • 相邻关系的调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调整,而地役权则依当事人意思而定
  • 地役权可有偿,可无偿;相临关系中只要不给临人造成损失,就无偿。

       四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交给受让人以后,如受让人取得给动产时是善意,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反还。

       占有的公信力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依据,其实践依据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

       制度价值: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动的安全)的平衡。

       1 标的物须为动产;

       (1)占有委托物(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原则上发生,占有脱离无文艺则上不发生;但是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账、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也可以善意取得。

       (2)记名债券依背书或过户转让的,不发生;

       (3)物权证券表彰的货物可以;

       (4)不动产的出产物脱离前不可;

       (5)债权不可,但债券表彰的债券可;

       2 前提,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

       3 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

       4 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4种交付都可以,是否丧失占有,不问。/

       5 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所有权,并具有交易性质。

       6 受让人须为善意;

       7 受让人有偿取得占有;

       其法律效果:首先,对善意受让人来说,自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原存在于动产上的各种负担,仅在受让人明知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其二,对无权处分人,没有保护的必要,原权利人得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占有的返还和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时恢复财产上原来负担的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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