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担保物权
一 担保物权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 附随性,债权转移,担保物权也转移;
3 不可分性,债权未受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4 物上代位性,
5 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留置的效力。
二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一作为在权的担保,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押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的质权。即动产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因其有交换价值,所以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效力基本相同。
1 标的不同。有形的动产;无形的权利:①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在权、存款单、舱单、提单出质的。②股份、股票③知识产权;④其他权利。
2 质权设定方式不同。转移占有的方式不同:动产质权只有一种,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动产;权利质权有三种:(1)以票据化、证券化的债权设质权时,交付代表权利的票据证券;(2)以非票据化、证券化的债权设质权时,将设质的情况通知入质债权的债务人;(3)以股票、股份、或知识产权设质的,依法进行质押登记。
3 质权保全不同。
保全动产质权:大会对动产实际管领;
保全权利质权是对出质人处分入质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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