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或诱使他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故意利用这一条件向相对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作违心的意思表示,以牟取不法利益。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

       3.表意人陷入危难紧迫状态系因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

       4.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不构成乘人之危。

       5 蒙受重大不利。

       六 撤销请求权的行使

       撤销请求权又称变更、撤销请求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民事行为内容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

       1.撤销请求权人

       撤销请求权一般应归因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享有。在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撤销请求权归发生误解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在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撤销请求权归受损方当事人享有;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撤销请求权只能由受欺诈、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2.变更请求与撤销请求

       对于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变更请求与撤销请求之间作任意选择。但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撤销请求权的行使作了适当限制:

       (1)当事人的撤销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

       (2)当事人请求变更民事行为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行为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达到公正。

       3.撤销请求权的消灭。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当事人享有的撤销请求权一经行使,即归于消灭。除此而外,撤销请求权还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承认 承认即撤销请求权人确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明确表示放弃撤销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承认,其效力即由不稳定变为稳定,当事人享有的撤销请求权即归于消灭,此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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