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 物权的效力:

       (一)、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居于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无论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一物两卖之后买受人先受交付或登记); 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如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别除权等;

       (2).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于第三人继续存在)

       2 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的效力差异。

       (1).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并存并存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不能成立;

       (2)可以并存的物权仅仅于不防碍先发生的物权的内得以成立,先发生的物权优于后发生的物权。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权的支配权的保护。表现:

       1).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间,他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效力;

       2).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成立在先的,顺位在先,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时,成立在先的,亦具有优先效力(示例:一物之上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地上权;或者相反的情形)。

       (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1.意义: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2.主要包括三种权利: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不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债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

       3.性质:依存于物权之独立的请求权。(1)是请求权;(2)是物权的效用,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3)附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4 行使:可依诉讼或意思表示的方式。

       5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是在标的物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不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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