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二)、共同共有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此共同关系,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对物享有共有权;

       1.特征:1)以共有关系为共有的前提(婚姻关系、遗嘱的共同继承关系、合伙契约等); 2)在共有物上不进行份额的分割(即使有份额的观念,如合伙人的股份,该份额也是存在于整个集合财产之上的,而且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结束时,才有意义);

       2 效力: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与单独所有权无异,只不过共有人权利的行使受他共有人的制约);2)对标的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在共有关系结束前,不得提出分割共有

       (三)共同共有与按分共有的区别:***

       1 成立的原因不同。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人之间有人的结合关系。

       2 权利的享有不同。在按分共有,按应有本分享有所有权,即使用收益;在共同共有,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原则上因经全体同意,才能使用、收益。

       3 处分应有部分不同。按分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共有部分。

       4 分割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分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合同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5 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按分共有,除合同另有约定,一般简单修缮和保存可单独为之,改良行为,须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共同共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6 存续期间不同。长期;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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