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的特征:
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 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是有形支配;以对物的占有(直接)为前提。
2 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3 是不动产物权。占有的公信力只能表现简单的法律关系,登记的公信力可以表现复杂的法律关系,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动产种类多,数量凌乱,可买可以租。
4 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5 是独立无权,不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都属于限制物权的范畴,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
1 对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占有和利用物的实体的权利,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实体物权;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支配交换价值—价值权。相对的,因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将无出让或用于信用担保。
2 独立物权与重属物权。
3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取得用益物权是就可以实现;但取得担保物权是不能立刻实现权利,只有债务已界清偿期,而未受偿,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4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担保物权 除了质押、留置外无须直接占有标的物。
5 在物上代位性上不同。担保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权的替代物;用益物毁损、灭失后,用益物权确定的终局的消灭。
三 地上权(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 以他人的土地为标的物。
2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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