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家庭情况、婚恋情况、缺点、爱好、姓名、住居、家庭电话号码、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强*过,等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部分

       现代绝大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均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而在我国,实务上和学理上对隐私权的认识是不同的。实务上采始则采用间接保护原则,认隐私权为名誉权,继而认为隐私为独立的人格利益,不认其为独立的人格权。这种情况,主要是司法机关限于现行立法的局限,并非实务工作人员均持此种认识。学理上认隐私权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已为通说。

       (二)隐私权的内容

       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

       2、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一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二是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录影,禁止非法搅扰;三是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自然人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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