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间接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402)”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1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自动介入达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定理的合同中,取代了受托人的合同地位。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
委托人自动介入后,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无须承担任何合同义务,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有特殊交易惯例是除外。
2 委托人的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介入权与自动介入权的区别:(1)介入权的发生以自动介入权是不发生为前提;(2)自动介入权以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为前提;介入权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介入权须有委托人权利的行使;自动介入权不存在权利的行使,是当然发生;(4)阻却事由不同:介入权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自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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