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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和交付相结合的物全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时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相互结合为根据。

       3 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一般是被规定为任意性规范。法律上所规定的针对动产的物权变更模式,仅在当事人未有约定时,才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这既意味着,在交易实践中,就动产的物权变动,立法上所确认的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完全有可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丧失其实际意义。

       第二,就动产的物权变动,即使当事人未作出特别的约定,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对与交付主义规则的变通性规定,也使其与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差异变得微不足道。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交付之外,又认可了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其中交易交付作为一种纯粹观念的交付,是为了适应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使用逻辑上的圆满创造出来的。简易交付时则意味着不交付,或者说仅存在一种被控制的交付,因此它根本无法发挥公示的功能。

       4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1).《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

       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登记;

       (3).当事人可以有不同的约定:交付之前(买卖合同订立之时)、交付之后(价款全部清偿之前)。约定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物权法的过成中,通说认为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因为我国物权立法较佳的选择。因为:

       第一,这一模式既具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二者的缺点。

       第二,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司法审判实践一般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尚若改变,将付出较大成本。

       十 交付的具体形态及其成立要件。

       1 现实交付要件: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是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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