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二)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在特定条件下,电、热、声、光等只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则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四)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人们支配物的目的总是为了满足某种实际需要。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对能够为人带来物质或精神的某种享受。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私法自治: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在私法范围内法律允许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只要不违背法律的根本精神即可。法律关系可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方式是民事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表现在现行法上:合同自由和遗嘱自由。

       法律行为自由:一方面排除国家公权力大岁法律行为的干涉;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和尊重。

       法律按意思表示赋予法律效果,意思表示成为行为规范。

       在以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上,法律行为制度使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现:

       1 法律行为最一般地抽象和概括了商品流转领域内的各种交换行为的基本特征,一切财产交换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之上,从而确定了各种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2 法律行为制度使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即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意志独立在民法上获得了最所适宜的表现形式,法律行为制度集中强调了对行为人独立的真实意志的法律保护,从而使民法的本质得以充分的显现;

       3 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获得法律上的效力为特征,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及其具体内容,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自愿选择,从而集中体现了民法规范所具有的任意性特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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