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效果:
(1)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2)如该设权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例如,台湾民法842条第一项:“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
4.检讨:人类智慧的局限性、立法的滞后性等;解决:习惯法包含说;物权法定主义缓和说(如新生物权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对物权法定主义从宽解释。例如,台湾司法实务中对最高额抵押的解释确认)
五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一)区别的理由:
1 经济价值有很大差别:2 位置固定程度不同,公示方法就不同;3 利用方法不同,如用益物权。
(二)法律上的区别:
1 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登记为例外;
2 得以设定的物权类型不同,如用益物权只能设定在不动产,留置权和质权只能设定在动产上;虽然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登记为对抗要件;
3 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院解决。
4 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长:
5 强制执行上不同。
六、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
1.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分类,或者对自有物与他人之物的权利;
2.自物权:对自己之物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对物的使用价值与支配价值全面支配的权利。——完全物权
3.他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1)在特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 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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