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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族
  一、我国的民族及其人口分布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现有56个民族,它们是:汉族、满族、朝鲜族、赫哲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回族、东乡族、土族、撒拉族、保安族、裕固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羌族、彝族、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基诺族、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壮族、瑶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土家族、黎族、畲族、高山族。
  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字,汉族11594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91.59%,是中国的主体民族,分布于全国各地。其余55个民族合计人口10643万人,占全国人口的8.41%,分布地区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0%。因其人口所占比例很小,习惯上称其为少数民族。从居住的情况看,全国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二、我国的民族政策、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根据国情和各民族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处理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促进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主要有:
  1.坚持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原则。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均处于平等地位并享有平等权利,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这是党和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3.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校和从实践中吸收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得到茁壮成长。
  4.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党和国家为了迅速改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落后状况,在国家扶持、先进民族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下,对民族地区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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