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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条:(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2)科学性原则;(3)民主性原则。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就一般立法而言,基本程序包括:(1)法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法的公布。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即由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9个法律部门。
  真题链接:(2008年国考第96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 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 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答案】 C
  【解析】 法系是指以某一国家法律制度为核心,并与受其深刻影响的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共同构成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法制发展与改革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是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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