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含义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它可以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我国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4.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划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划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二、行政法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适当和适度。
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同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合法性是行政合理性的前提,行政合理性是行政合法性的必要补充,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非常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