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坛 | 专题 | 了解华图 | 客服中心
返回中心首页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例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财产继承权关系等等,都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赖以表现的客观事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在我国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并不限于我国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谓“资格”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独立的社会组织;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法律事实,终于法人依法被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
Copyright© 2004-2010 HTEX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华图教育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