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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须说明的是:(1)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经济关系;(2)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人身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基本依据,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它反映着民法的本质,决定着民法的任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五条:
  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其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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