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特别提示: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对证据的分类是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的类别所作的划分,各类证据之间并不存在者简单的对应关系,如,不能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派生证据就等同于间接证据,即,原始证据即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同理,派生证据既可能是间接证据也可能是直接证据。
三、重点把握证明责任概念,内容及其负担。
四、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掌握哪些事实属于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掌握哪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六、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是: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材料。
八、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九、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