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它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对证人证言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证人本身不是证据;第二,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第三,证人证言的形成,需要经过感知、记忆和表述三个基本的阶段;第四,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宣读。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两面性。鉴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述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的情况,来审查判断证据。所谓当事人的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需鉴定的问题,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二、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应当注意的是,反证是针对本证所主张的事实的否定,如果被告提出的是一个证明新的事实的而不是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则不应认定为是反证,而是一个新的本证。由此,我们应当认识到,第一,本证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提出,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也有提出本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第二,反证否定的对象是针对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不是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始证据,只是在提供原始证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派生证据。在证据的采信方面,原则上对只有派生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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