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三节委托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等的委托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诉讼上的方便而设立的诉讼代理制度。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等人的授权;第二,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由委托人决定;第三,当事人等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第一,律师。第二,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第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通常由委托人决定,当事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授权代理人代为进行一般是诉讼权利,如出庭、一般辩论、提交诉讼文书和接受诉讼文书等;特别授权则包括授权代理人处分一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来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当事人授权两个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两个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人在各自的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意思表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四、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权因下列原因消灭:第一,诉讼终结。第二,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第三,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表人辞却委托。

       本章特别提示:

       一、法定代理人是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人对其享有法定代理权,因此,法定代理权因监护权的丧失或消灭而归于消灭。

       二、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要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为一般的授权。

       三、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范围比较宽,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所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其他公民。当事人委托他人诉讼,最多可以委托2人。

       四、当事人要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应当书面的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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