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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本章提要: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民事证据证明力,掌握各种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力的大小。理解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免于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的概念,掌握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倒置、提供证据的时间、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得十分的广泛,通常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其作用在于通过证明以说服对事实的存在或主张的成立有疑惑者或反对者。

       二、与证据概念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证据方法:指在诉讼中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二)证据能力:指某种有形物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三)证据资料:是指法院通过调查证据方法而感知的资料。

       (四)证据价值: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五)证据原因: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心证的原因。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有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以非法的手段或未依法定的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二是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事实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资料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的。根据一定的标准或方式,可以对书证作进一步的分类:根据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可以将书证划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根据书证反映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根据书证的制作者,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原本、复制本、正本、副本、全文本和节录本等等。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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