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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诉讼代理人

       本章提要:理解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掌握诉讼代理权的产生、范围、消灭。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为维护当事人等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依据诉讼代理权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称为诉讼代理行为。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第一,诉讼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等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的;第二,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第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鉴于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因此,对诉讼代理人还有以下要求:第一,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第二,诉讼代理人不得在一个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三、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在1982年是《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权分别产生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的授权,因此,可以将诉讼代理人分成三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制度作了修改,只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两种。

       第二节法定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是特别代理,即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实施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法定代理人虽然在诉讼中是居于代理人的地位但因其享有十分广泛的代理权而使其在诉讼地位上与当事人类似。

       三、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是基于监护权而产生。而监护权的形成则有下列几种情形:第一,基于对无行为人的亲权而产生。第二,基于与被监护人的密切关系和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意愿而产生。第三,属于法律规定确定的有关部门。

       (二)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法定代理权归于消灭: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第二,法定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第三,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第四,因婚姻关系和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随着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第五,诉讼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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