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表述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都属于实物证据。

       第三节待证事实

       一、待证事实的概念

       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待证事实的确定,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案件的待证事实确定了,相关的证明活动才有可能展开。

       二、待证事实的范围

       据此,我们认为,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2)是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事实;(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

       根据上述认识,待证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该部分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3)当事人之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4)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证据事实

       (三)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诉讼上承认的事实。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四节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中国民事诉讼的传统理论中,主导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近几年来,中国的一些学者对举证责任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对举证责任作了新的解释,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该学说的中心含义将举证责任定位于当事人的一种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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