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1)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2)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1)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42)
3 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合伙的利益与合伙人的利益分离。
4 相对独立的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9)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1)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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