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4.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财产代管人享有代管权,有权保管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扶养费用等,有权以代管人身份行使失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参加民事诉讼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依法履行其代管职责,不得滥用代管权,恶意损害失踪人的利益。如果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利益,代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换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即归于消灭。

       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有失踪的事实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对于上述司法解释,有民法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样规定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为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不论是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债权人,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不应有先后之分。

       4.须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死亡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一方面,宣告死亡只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定死亡。如果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有关其已经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另一方面,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然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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