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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是同一概念,两者的比较,表现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自然人要享有民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根据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而确定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此种情形,如果胎儿以后未能活着出生,胎儿所取得的权利视为自始未能获得。但不影响母亲就自己身体所受的损害请求加害人赔偿。

       四、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渺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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