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1.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事后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如配偶已经再婚,则其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6.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收养人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

       六、监护的完善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亲权:父母对位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1 区分监护和亲权,二者有差异并足以影响法律规则的制定;

       亲权中父母对子女的财物可以自由处分,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财产;对监护的约束多一点,包括监护监督制度。

       2 监护种类的完善,法定监护外增加遗嘱监护和委托监护,遗嘱监护优于法定和指定监护。

       3 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先行制度中,监护人无求偿权,尽了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不公平,不利于监护制度的构建。

       4 设立监护的监督制度,保护被监护人。

       七 法人的本质: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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