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3)代理行为 大力人的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只是后果根据代理规则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后果自然归于法人。

       (4)代表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代表说是法人自己的行为,由法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根据代理说,是别人的行为,由法人对对别人的下为负责。

       (5)代表人的事实行为,按代表说属于发热恩自己的行为,在代理中只能按类似代理处理。

       (6)法人占有,按代表说法人是直接占有人,而按代理说法人是间接占有人。

       十三 法人的人格否认:

       十四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

       1.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加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且造成损害结果,并且,不存在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

       2.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发生。

       在法律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其代表权限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其后果当然应由法人承担。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法人的经营活动还需要由其工作人员进行,即授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虽然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地位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其行为不能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而只能视为法人的代理人的行为。但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是执行法人的意志,为法人谋利益,因此,对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法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执行职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引起。

       只有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人有关业务活动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责任才能由法人承担。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职务活动本身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其不正当执行职务活动的行为。

       十五 合伙的法律地位:**

       1 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字号,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对内重大经营决策权属于全体合伙人;对外一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退火不必然解散。

       2 相对独立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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