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社会组织。法人的宗旨或性质,是由法人的章程加以规定的。法人的活动应当符合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特别重要的是,法人的活动不能超出其经过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则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法人所超越的经营活动范围属于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为、或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组织专营的行为(、或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组织经营的行为,则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
拟制说:权利能力限制说,超越范围无效,无法补正;
实在说:行为能力限制说,有补正的余地。
代表权限制说:是限定法人机关的,可准用表见代理。
十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十二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1 代理说:法人为拟制人,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自然人代理。
2 代表说:法人是社会组织体,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是法人一直的形成者和执行者。法人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完成的行为为法人本身的行为。法人机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
(1)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机关与法人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
(2)代理关系中有两个意思;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中有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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