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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公安行政执法知识点汇总(4)

2013-07-15 11:40:12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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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 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这里提到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是指将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不同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然后将各个处罚合在一起执行,即两个以上拘留的天数相加,两个以上罚款的数额相加,两个以上f告也同时向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的处罚同 时合并执行。但相加后的拘留天数最长不超过20日。

  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三个条件:a.主体必须是两 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②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各个 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应根据“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⑦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据此,对单 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同时依照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实施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就是对直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 有责任的人员实施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以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为 条件。

  (4)治安管理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或免予处罚 所根据的各种情况。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就有所不同,在适用 处罚时,就应有所区别。

  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a.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决定较轻的处罚。b.减轻处 罚,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③不予处罚,是指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形,不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除规定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满 14周岁的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外,还在第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减轻或 不予处罚的五种情形: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三是出 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是有立功表现的。

  ②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决定较重的处罚。《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四种: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的;三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典型真题】(2007年春季福建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多选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

  A.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B.打击举报人

  C. 3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D.造成严重后果

  【答案】ABCD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①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本条规定的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追究的时效,即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效时限。超过了这个期限的,就不 再处罚。该条规定说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个 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即使以后发现也不再追究。这里的“被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指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除公安民警亲眼看见外,还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 位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代,等等。

  ②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期限的计算标准。

  关于追究时效期限的计算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 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为追究时效起算时间。而“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 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连续数次赌博,连续数次酒后开 车,或经常倒卖车票、球票、演唱会票,等等。所谓“继续状态”(也称“持续状态”),是指某一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及其引起的违法状态处于持续中。例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对 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行为或行为终了的那一天起算。

  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范畴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①公共秩序的概念。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由人们共同遵守一定行为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它主要包括 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社会活动秩序等。

  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具体内容。

  对干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为一节七条,即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具体内容 主要包括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 活动秩序,以煽动、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 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 的有害干扰,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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