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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公安行政执法知识点汇总(3)

2013-07-15 11:40:12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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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行政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不 能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情节轻微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把握这一特征,有 利于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这里的“情节轻微”是相对于犯罪而言的。《安管理处罚法》 中对一些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 “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即便是情节较 重、情节严重,也是在违法的范畴内,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d.应受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的行为。如果某种危害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需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处 罚性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 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 不可。

  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 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治 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 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受处罚的则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 失的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由故意构成。

  3.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决定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 贝!1、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原则

  ①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适用处罚。在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时,要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的各项原则,尤其要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必须考虑教育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

  _②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t “应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适用处罚。

  ③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在适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处 罚方法于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种类、档次和幅度的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④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适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3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二样。因此,在适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 处罚法》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对他们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①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责任 年龄划分为这个阶段:其一,不满14周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其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是减轻责 任阶段;其三,已满18周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②精神病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才不予处罚其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其二,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 为。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③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 处罚。”据此,聋哑人、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又聋又哑 的人”是指既聋又哑的聋哑人。

  ④醉酒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 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 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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