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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公安刑事司法知识点汇总

2013-07-15 11:31:2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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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刑事司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发现、控制、揭露、 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 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诉讼 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 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 教育和改造罪犯。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像、臆 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 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 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 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 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査处纠正,并 公姿机莫亲用人民誓睿考诔考用教妨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JKT 第六章翁

  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查和纠正。

  6.重证据,重调查硏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 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 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 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诉讼权利特别加以保障。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 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 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询)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 协办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的材料、情 况迅速反馈回去,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幵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随着跨国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为了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国警方之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我 国公安机关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警 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三、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1.侦査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a.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 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b.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 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 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c.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d.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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