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成立要件,行为时恶意,不问有无过失。有代理人的依代理人定。推定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行使要件,受益时恶意,不问有无故意及而已串通。债权人举证。
(二)效力:
1 债务人和受益人:自始无效。
2 撤消权人:入库规则,无优先受偿的解释。
3 其他债权人;共同担保,比例受偿。
第四章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 :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一性质
1 从属性,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存在、变更、消灭。通常是为即存的或同时发生的而设。例外:最高额抵押或担保。
2 补充性,在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才执行担保财产。
3 相对独立性,因担保而发生与原债务有别的法律关系。如,有自己的发生、消灭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不影响原债券债务关系的效力
4 保障债权实现性;
债的主要效力在于履行,民事责任促使积极适当履行。但有不足:强制执行在各案中不总是可能;制裁债务人于不履行之后,过于消极;处于债权地位,与其他债权平等;有时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难以实现。
二 保证
(一)性质
1 附从性:成立;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的范围和强度;转移;消灭与变更;
2 独立性
3 补充性,连带保证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没履行后行使。
(二)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保证人的权利:不享有给付请求权,而是抗辩权或其他发育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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