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是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期间,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价值。因它具有消灭债权本体的效力,不妨称其为失权期间。
(三)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1 诉外请求不是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真实性不宜考证,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
2 债务人同意不是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只存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为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不存在债权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的事实。保证责任未出现调整存续期间的新因素。(交易成本增加,不符合效率优先原则)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 定金的效力
- 成约定金:交付主合同成立,不交付不成立,不发生定金罚则。
- 证约定金;证明合同成立,不发生罚则。
- 解约定金:可定金罚则,解除合同。
- 立约定金:定金罚则。
- 违约定金:为制裁债务不履行而而交付,定金罚则以过失为生效要件。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实用定金罚则,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不完全履行的按比例适用。
四 债的转移:
第五章 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
非要式性、无因性、处分性
一 债权让与条件:
(1)有效债权存在:是根本前提,但不要求一定能实现,也不要求效力完全齐备。
(2)可让与性: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基于个人的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专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存在的;不作为债权;属于从属权利的债权。2)按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3)达成协议(处分行为应有完全行为能力、有让与权限),不违法(内容、形式)。
(4)通知债务人。例外: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不必通知;特殊的要办理登记;约定不准转让的债权如转让要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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