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内部效力:
- 法律地位的取代;全部与部分
- 从权利随之转移:(7)
- 交付证明文件、告知、(诚实信用原则)
- 瑕疵担保责任。
- 二重让与:有偿优于无偿;全部优于部分;通知优于未通知。
(二)外部效力:不损害债务人的现存利益。
1 效力以通知为准,通知不得迟于履行期。通知前的行为有效。
2 表见让与。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未发生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第三热病所为仍然有效。
第三人通知时有充分证据也可成立。
3 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4 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公平)
5 诉讼时效中断。
二 债务承担:相对无因性。
(一)条件;
1 存在有效债务:可以是不完全债务和将来发生的债务。
2 可转移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与特定债务人人身密切相关的)。(2)约定不能转移的;(3)不作为债务。
3 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合意。
4 经债权人同意。
(二)效力:
1 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免责的和并存的)
2 抗辩权转移
3 从债务转移。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担保债务要经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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