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 标准: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按分之债:

       1 成立要件:(1)主体;(2)给付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即因同一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债务。(3)标的可分(给付可分或标的物可分)。(4)份额在成立时确定。

       2效力:基于同一行为发生的数个债,是债的集合,无牵连关系。

       (1)按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超额受领:(1)代其他人,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

       超额给付:(1)代为清偿,消灭。(2)不当得利,不消灭。

       (3)一人的事项对他人不发生影响。

       (4)全体解除、全体诉讼。

       (二)连带之债:

       1 成立要件: (1)主体;(2)标的同一,可分 ,积极给付和消极给付。(3)数个债具有同一目的,即对于债的确保和满足。(4)连带关系。

       2 效力:(1)外部效力:(2)内部效力

       (三)区分的意义:(1)独立与连带关系;(2)是否产生新的债。(3)一般担保的范围

       (四)不真正连带之债:

       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已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消灭。

       与连带之债的区别:(1)发生原因不同,且不能依合同发生。(2)不具有连带关系,偶然原因。(3)不具有同一目的。(4)债务人间无债务分担。(5)不发生求偿权。

       效力:(1)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主张全部或部分。(2)一人履行而消灭。但可能发生请求权转移,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不能真正消灭,如保险人的代位权。(3)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等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 标准:两个债的关系。

       主债与从债的关系:是从债发生的根据;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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