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债法总论
第一章 总论
一债法的地位:
1 以债权人、债务人间的利益关系为规制对象。
2 民总是债法的基础,一般与特殊。
3 财产法,直接具有财产内容或最终与财产有关。最初保护人格和财产。
4规定财产的交易与财产、人身受侵害时的救济,动的安全。债权债务的发生以物权法和人格权法的规定为基础。
二、债的性质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当事人地位平等。
2 财产性法律关系。直接具有财产内容或最终与财产有关。
3 特定主体之间。债务履行蒙受不利益,只能要求特定人。
4 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意定之债:信赖;法定之债:政策考虑。有期限性,履行后,债消灭,结合关系也消灭。
5 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根本目的不是给付而是利益满足或损失补偿。(非现实的利益)
三、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
1.财产权。直接具有财产内容或最终与财产有关。
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非支配债务人、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行为的意志性)、非支配标的物(再行出卖等);与物权的支配性有很大差异。
3.对人权,权利的相对性(一般来说,只对债务人有意义),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未受清偿之价金债权不得对抗从买受人处取得财产的再买受人等第三人)只能借助债务人的行为间接实现利益,除非侵害债权或法律特别规定。
4.非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同一性质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之上)、一物一权主义;债权的非排他性:一物两卖。
5.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物权与债权共同指向同一标的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的时间优先原则。债权的平等性,时间先后不具意义。数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发生数个普通债权,平等。如:保全中的入库规则
6.类型的任意性。物权法定原则;债权体系的开放性:契约自由原则。
7 期限性,届满即消灭。约定、法定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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