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四 债权的权能:

       1 给付请求权(请求力:主要效力):

       2 给付受领权,接受给付,永久保持利益,(保持力:实质意义);

       3 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最后保障);

       4 处分权能。

       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

       五 债的效力

       1积极方面:债权的效力:请求、保持、强制执行。

       2 消极方面:(1)履行全部债务:量、质、时间。(2)全部财产作为一般担保,不得任意处分和放弃债权。(3)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或强制执行。(4)未依债的本旨履行赔偿责任。(5)不得以非债清偿为由请求反还。(6)附随义务。

       六、债权相对性的突破、扩张

       (一)效力范围的扩张:

       1.债权的物权化。加强债权保护,赋予债权一定的对抗性。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以基于租赁契约的债权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新所有权人的回复请求权受债权的限制。

       2.债的保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求偿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3.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以侵害他人债权的目的而防碍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扩张(如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债权)。但债权具有相对性,严格限制。

       4.涉他契约。“不得为他人缔约”的罗马法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着重点在于义务的承担的自愿性,因此利他性的涉他契约的效力可以得到承认。不能随意在契约中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合同法第64、65 条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自己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债的移转。 法锁观念时的不可移转性。 财产的流转性。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6 依诚信原则对第三人的义务。即对与债务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照顾和保护义务。

       (二)效力内容的扩张:

       1 附随义务不以法定或约定为限,而是为对方的利益,依社会观念应负的义务(从即定的债的内容扩及到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2 法官的修正权力。“契约必须严守”到“情势变更”、“合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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